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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梯公司告业主索赔万元被驳回 涉及公共安全与消费者监督时,公司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

  小区换电梯,本是改善居住品质的好事,可当业主对中标公司的资质提出质疑,反被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名誉损失——这事,法院怎么判?

  近日,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人名誉权纠纷案:电梯安装公司因业主在微信群里称其为“皮包公司”等,起诉要求停止侵害、登报道歉并赔偿1万元。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判决背后,是一个关乎业主监督权、言论自由与企业名誉权边界的命题。

  □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梁超毅

  案情 业主质疑公司资质 被起诉索赔1万元

  之前,丰泽区某小区利用“超长期特别国债”资金启动电梯更新工程,A公司在中标后与多数业主达成签约意向,部分单元楼电梯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试用。

  然而,矛盾的导火索是,业主陈某在查阅公开信息后,对A公司的资质和履约能力产生严重质疑,遂在多个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言,核心内容包括:A公司自身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(安装类资质),真正持证的主体是其所控股的某乙公司,“资质名称与主体不符”;依据第三方企业信息平台公示信息,指出A公司参保人数为0、实缴资本为零,称其为“皮包公司”,呼吁业主暂缓签约;披露A公司此前在该小区安装的两部电梯,存在先使用后检验的嫌疑,涉及公共安全。

  面对业主的质疑,A公司则认为,自己具备完整代理资质和合法手续,陈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“皮包公司”“无资质”等不实言论,在多群转发扩散,已构成诽谤,遂作为原告,将陈某起诉到法院,请求判令陈某停止侵害、登报致歉、赔偿商誉损失1万元。

  判决 涉及公共安全 业主有行使公共监督权利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件争议焦点在于:陈某在业主群中的言论是否构成对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。

  关于安装资质的质疑。A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,其自身确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,安装资质由其控股的某乙公司持有,陈某对此质疑,属于业主对公共项目承包方资质的合理关注与监督范畴,并无不当。

  关于“皮包公司”“实缴资本为零”“参保0人”的表述。陈某系通过查询公开企业信息平台所载信息进行发表。作为普通业主,其对注册资本认缴制、企业可选择不公示社保明细等专业规则并不完全了解,由此得出“皮包公司”的推论确有不够严谨之处。但纵观全案语境,陈某发言的出发点并非恶意捏造、亦非借机辱骂,而是基于电梯这一特种设备涉及全体居民生命安全的现实焦虑,行使公共监督权利。这与出于主观恶意、明知虚假仍加以散布的诽谤行为有着本质区别。

  法院认为,该案中,陈某不存在捏造歪曲,内容围绕资质与安全这一公共关切展开,无明显人格侮辱意图,不符合上述除外情形。同时,企业法人作为营利性商事主体,其名誉权在涉及公共安全与消费者监督时应受到必要限缩,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。

  据此,近日,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判决同时指出,陈某今后在公共平台发表言论时,亦应在调查了解后再发言,多一份谨慎与善意,以维护良好公共秩序。

  提醒 面对合理质疑 最好的应对是亮出资质

  针对此案,法院提醒,对广大业主和居民朋友们而言,监督公共事项值得鼓励,但也请记住——“敢说话”不等于“随便说”。即便出发点为了大家的安全,发言时仍应尽量:引用可核验的依据(如官方公示信息截图、政府部门答复等);区分“事实陈述”与“评价判断”——前者须准确,后者须克制;避免使用人身攻击、恶意丑化的措辞,守住合法监督的底线。

  对企业特别是特种设备行业从业者,法官提醒,面对公众的合理质疑,最好的“公关”不是起诉封口,而是把资质亮出来、把流程晒出来、把安全做到位。企业的商誉靠实力赢得,也靠面对监督时的坦荡与规范立起来。正如裁判精神所体现的——法人为公共利益监督留出一扇窗,市场才会更健康,安全才会更有底。

  责任编辑:林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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